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中将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规定为初查,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职务犯罪初查在法律效力、工作机制和手段运用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职务犯罪初查就其属性而言应当归入审查的范畴,在初查中引入调查不利于保障人权及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职务犯罪初查应定位为一种单纯的审查,由此决定在初查中应采用迅速审查、大胆过滤线索及放宽立案条件的策略,并通过合议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推进对职务犯罪的查处。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102-106,共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