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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权依法解约 单位要求“双赔”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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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邱某于2007年1月到某单位工作,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单位对邱某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培训,培训费用9000元,并与邱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合同。2009年1月1日,邱某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2月初邱某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被拒,单位要求邱某归还9000元培训费、赔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单位造成的损失。
出处 《中国劳动保障》 2009年第8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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