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8期32-33,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