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现行《保险法》与新《保险法》都已经作出了规定。但是,在现行法的规定下对该条如何适用出现的争议,新法仍然未能解决。因此,应当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明确法律的适用。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第7期94-96,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