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强化了各级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对乡镇政府明确了管理责任。《条例》明确了农业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出处
《农业质量标准》
2009年第4期52-52,共1页
Agricultural Quality and Stand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