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改革。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改革实践看,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已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归于任何现有的一类法人。因此,构建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也就成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当务之急。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6-8,共3页
基金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统筹城乡发展框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研究"(08jwsk23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