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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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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原建设部报来《关于申请批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与注册收费的函》(建综函[2007]16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9年第23期10-1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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