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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期收款销售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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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合作社经营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这一原则规定了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产品已经发出;二是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已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
作者 江尧辉
机构地区 江西景德镇
出处 《农村财务会计》 2009年第7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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