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税收中,跨国企业的跨国营业所得面临着双重征税,对此,居住国和来源国达成了常设机构原则,但各国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不统一产生了双重征税和不征税问题。为此,OECD于2006年发布《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报告》,统一采用OECD授权方法来归属常设机构的利润。我国应借鉴该《报告》,规定一个类似OECD授权方法的利润归属方法,加强对内部交易的利润归属管理,明确规定针对常设机构的特别纳税调整。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4期58-6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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