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书面证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因其违背直接言词原则而通常不被采信,在英美法系国家则被认为是传闻证据而予以排除。在我国,面对着立法上对书面证言的暧昧态度,以及司法实践中书面证言的泛滥,我们应当全面审视书面证言适用的可采性问题。该文以民事诉讼为视角,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分析书面证言适用存在的弊端以及书面证言大量存在的原因,即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和书面证言具有一定证据价值,从而阐明我国现阶段应当承认书面证言具有可采性,但必须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
出处
《海峡科学》
2009年第8期18-21,共4页
Straits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