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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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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自2008年1月1臼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出处 《税收征纳》 2009年第7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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