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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徇私放弃债权 未经合伙人同意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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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徇私情,他以合伙负责人的身份免去朋友欠款。虽有规定负责人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法院判决一负责人徇私放弃债权,未经合伙人同意当属无效 【案情】2007年6月,林倩、陈芳等4人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经营土特产品的“农资商城”,推举林倩为负责人。
作者 颜梅生
出处 《山东农机化》 2009年第8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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