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的《公司法》呈现出公司自治和法律干预同向扩张的趋势,对于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公司制度而言,自由原则与自治原则是其天然的需求。然而,自由诉求应当建立在完备的市场和充分的市场规则上,公司法对于公司自治仍应有所规制与干预。因此,法律干预公司自治应止步于"填补合同缺口"和"调整合同明示条款",根据公司法规的不同性质予以分类介入,努力实现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09年第4期182-184,共3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