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合同法都有显失公平一说,指的是交易中的一方凭借强势地位、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普通人难以掌握的复杂的专业知识,使另一方无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所幸民法、合同法至少在纸面上为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事后的救济之道:向司法机关请求予以撤销。但这只是假设公权力超然作壁上观、听凭交易双方博弈的情形。如果公权力旗帜鲜明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前事先介入、在立法上就明助强势一方一把呢,不就一下子釜底抽薪地把“显失公平”的司法救济给废了?
出处
《现代物业(新业主)》
2009年第8期100-100,共1页
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New 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