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大代表质询权是人大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手段,也是其监督权的组成部分,其性质应当属于公权力范畴。只有认定质询权的公权力属性,才能使人大代表在行使质询权过程中,将职权与职责紧密结合起来,有助于质询权的实施和质询制度的完善。人大代表质询权与相关的人大监督权、人民监督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分析这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明确人大代表质询权的地位。在前述三种权力中,人大监督权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是人民监督权的载体和转化形式,又是人大代表质询权的渊源和基础。现实中,人大代表质询权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会用"、"不敢用"和"不能用"的问题,其形成的原因是人大代表构成的"官员化"、人大代表履职的"兼职化"和传统文化中隐含的"中庸化",由此有针对性地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28-31,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