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税费改革中取消了农业税、“三提五统”及其替代物,标志着社会主义新型农用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在社会主义新型农用地产权制度里,土地归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是承包户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劳动和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集体所有权是“单纯法律上的所有权”,土地承包户不支付任何地租。按理说,消灭了剥削就等于挖掉了农民贫困的总根子,可为什么还有很少一部分农民(2006年绝对贫困线以下的2148万,不能稳定地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收入者5000万,约占农村人口总数的9.53%)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不论怎样辛勤劳动还是摆脱不了贫困呢?看来“它的根源深藏在经济的事实中”。那么,就让我们从社会主义新型农地产权制度下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农业级差收益(级差地租的表现形式)中寻找问题的答案吧。
出处
《农村农业农民》
2009年第8期32-33,共2页
RURAL AREAS,AGRICULTURE & FARM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