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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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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然而围绕该罪的争论始终没有结束。本罪罪名的确定存在着范畴认识不清的困惑,应定为"背信处分财产罪"。本罪可以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也可以由监事、独立董事等监管人员实施,还可以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在犯罪的认定上,应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义务可比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可比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结果可比性多项参照数据综合认定。
作者 郑飞 贾楠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界》 2009年第8期83-86,共4页 Theory Horiz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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