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2007年11月29日,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经某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居间,就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下称“系争房屋”)的相关事宜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1)被告应在签约当日内注销系争房屋上被告的抵押登记;2)被告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原告验收交接;3)被告应于2007年12月2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
出处
《现代工商》
2009年第8期46-47,共2页
Modern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