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某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3月17日,该公司项目部将其中的一个标段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赵某,签订了转包协议。后赵某又将该标段桥梁部分承包给张某,赵某与张某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施工17个月,即2007年3月25日至2008年8月25日。3月25日,张某带领施工队进入工地,3月至5月做了桩基钢筋笼加工、桩基开挖、房屋建设、台座和龙门吊安装等工作。
出处
《中国劳动》
2009年第8期52-54,共3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