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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祝某刚应聘到某培训公司从事培训工作,由于性格比较内向,缺乏公关能力和市场推广经验,所以业绩一直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确认祝某不能胜任该岗位后,给她调换了岗位。一段时间后,按照公司有关考核标准,公司确认祝某在新的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于是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由,解除了祝某的劳动合同。祝某办完离职手续后,要求公司发给经济补偿金,可公司却说:“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无任何责任,无义务给你什么经济补偿。”那么,公司的说法对吗?
出处 《中国劳动》 2009年第8期58-59,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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