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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国资收益是企业应尽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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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很长时间以来.政府没有要求国有企业向财政或国资部门上交利润。这种格局在2007年9月得以打破。 当时,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企业的国资收益收缴开始起步。同年12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明确: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3类执行。
作者 刘雨眠
出处 《上海国资》 2009年第8期42-43,共2页 Capital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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