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以下简称“《国有股东可换债通知》”),在《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以下简称“《可换债规定》”)基础上,针对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以下简称“可换债”)做出了特别规定。较之上市公司非国有股东发行可换债的规定,国有股东发行可换债有多处不同。
出处
《上海国资》
2009年第8期76-76,共1页
Capital Shang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