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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屋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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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10月将公司所开发的某栋商品房底商1~5层转为自用,其中部分用于公司员工办公,部分对外招商。后经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达成协议,由该分支机构租用对外招商的楼层用于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在申报纳税时,主管税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
作者 钟税官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39-39,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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