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简要回顾传统自然垄断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引入社会成本并进行了理论性分析。对从事自然垄断业务的企业而言,虚增一单位成本等同于增加一单位收益,成本加收益规制方式具有高强度的负面激励效应。因此,对输、配电企业需要实施成本规制以弥补价格规制的不足,并根据电力产业两类业务的划分制定相应的多重分类规制政策而不能完全予以豁免。
出处
《工业技术经济》
2009年第8期47-50,共4页
Journal of Industrial Technological Economics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煤
电企业纵向交易关系研究"(项目批准号:7067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