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对城市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等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较为完善的流转政策体系。但与此相对应,一直没有给予集体建设用地明确的流转法规,造成大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事实上的存在,但却是"合理不合法"。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还没有出台前,媒体大张旗鼓宣传中央要进行"第三次土改"。但《决定》只是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决定》公布之后,可能有不少人失望。《土地管理法》正在紧锣密鼓地修改。据了解,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只是对"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之外流转给予了松绑。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及其配套的市场规范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让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有同样的权利在这个统一的市场里公平公正地流转。这既符合中央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的战略要求,也顺应广大农民的心愿。
出处
《国土资源》
2009年第7期4-11,共8页
Land &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