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周礼》记载,我国从周公摄政时期就开始征收商税的房产税。那时,个人经商已经有了一定规模,商人赢利日渐增多。统治者出于国家开支不断增加和挥霍享受的需要,开始通过征税来增加收入,当时设有专门主管收税的廛人,税种大致有五个,其中“欲布”是对市场上店铺征收的占地税;“总布”是对无房屋而占地的商行征收的地皮税;“质布”是对买卖间贸易券契使用不当征收的罚款;“罚布”是对违反市场禁令的商人征收的罚款;“廛布”是指“市邸房舍之税”,即对借用邸舍(仓库)或场地存放货物而征的税,这可以算作是我国最早的房产税。这些税收都收取铜铸币,遇到灾荒和瘟疫,商税的房产税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