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督管理过失分为狭义的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只要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人懈怠其监督管理义务且由此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就有监督管理过失成立的余地。信赖原则能够合理地限制监督管理过失刑事责任的成立范围。信赖原则只适用于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而不能适用于单位外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信赖原则在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的适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监督管理者没有制造或者增大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建立了分工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健全的安全防范体制,且业务分担者具有相应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存在实质的信赖关系,且信赖具有社会相当性。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22-25,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08-2009年度立项课题<危害矿山生产
生态安全犯罪的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编号:0804035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