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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过失中的适用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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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管理过失分为狭义的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只要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人懈怠其监督管理义务且由此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就有监督管理过失成立的余地。信赖原则能够合理地限制监督管理过失刑事责任的成立范围。信赖原则只适用于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而不能适用于单位外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信赖原则在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的适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监督管理者没有制造或者增大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建立了分工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健全的安全防范体制,且业务分担者具有相应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存在实质的信赖关系,且信赖具有社会相当性。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22-25,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08-2009年度立项课题<危害矿山生产 生态安全犯罪的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编号:0804035B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日]藤木英雄著:《公害犯罪》,丛选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6-69页.
  • 2[日]前田雅英 吴昌龄译."监督过失"[J].台湾:刑事法杂志,.
  • 3[日]藤木英雄等.“森永奶粉中毒事件判决和今后的问题点”[J].日本:法学家,1974,.
  • 4[日]甲斐克则著.《责任原理与过失犯论》,成文堂2005年版,第111页.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86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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