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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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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关总署:为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装配厂(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厂)以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过程中涉及的进口设备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会计师》 2009年第8期112-112,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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