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性裁判是指法官依据职权或根据控辩双方所提出的程序性申请,就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裁判活动。广义上的“程序性裁判”可以泛指所有由司法裁判机构为解决某一程序性问题所举行的裁判程序。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违反程序法,不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法律上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程序上也没有给当事人对侵犯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予以救济的机会,一些重大的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性事项的决定的作出带有严重的随意性,这些问题足以引起法学上的反思。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第22期124-125,共2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