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遵循先例并非基于一种司法传统。法律之正义性诉求要求"相似情况同等对待",而法学思维的类型性特征又为遵循先例提供了方法论支持。因而,遵循先例并不是判例法制度使然,或者说,遵循先例与司法制度上的安排原本无任何关系。当遵循先例所体现之法律安定性与个案正义间发生冲突时,则需要法官从价值层面进行衡量。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156-161,共6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法律概念的解释--以刑事司法为视角"(07JC82003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