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
蒋某(女)与陈某(男)均系某大学的学生。两人于2005年11月11日确立恋爱关系。谈恋爱期间,原、被告有数次到宾馆开房间的行为.但未发生性关系。2006年5月25日,陈某将蒋某带至扬州市青年搏击健身馆,欲与蒋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陈某用手指捅破蒋某的处女膜。事发当晚蒋某至公安机关报案,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侦查后以陈某涉嫌犯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5期107-11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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