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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街区及周边地段保护与开发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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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概念界定 我国提出“历史街区”的概念,是在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看城市的历史及其保存的文物古迹,还要看其现状格局和风貌是否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将历史街区列人不可移动文物范畴,具体规定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作者 朱珠
出处 《镇江社会科学》 2009年第3期14-16,共3页 Zhenjia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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