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兼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要求,折衷于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之间,能坚守科学性与客观性而又不忽略价值的意义与理解。他既不同意实证主义把人类行为化约为可观察的外部表现的做法,也不赞同完全回到人的主观世界,进行没有任何验证标准的"思辨式"研究。马克斯·韦伯是一个穿梭于科学客观性与主体价值之间、因果解释与意义理解与阐释之间的智者。这为法学研究或法律实践提供了一种方法论的基础和指导。因为,建构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而又能够保证其客观性的社会科学方法,是法学或法律运作的一项长期的任务或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