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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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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前不久联合出台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对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办法、操作流程及组织实施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9个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新家电销售价格10%的家电补贴。
作者 罗沙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09年第17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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