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善待正当而且有效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问题的根本目的。而改造法治之法的基本构成,通过立法或司法之路确立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法源地位,使其成为法治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达成理论研究之目的的进路,是政府权力万能的产物,其实质就是要将少数民族习惯法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这一进路不仅存在实践上的困难,而且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协调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合理界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界限和各自的调控领域,建构有限但有效的国家法律调控机制,是善待正当而且有效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根本手段和必然选择。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33-37,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谐的法治保障研究>(批准号:07AMZOO1)
西南民族大学青年重点课题"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若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8SQZ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