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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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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法院的立案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本不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提出异议。执行立案与诉讼立案的性质相同,处理方法也应当一致.即可能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因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该裁定未规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救济途径,而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事关申请执行人的重大利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允许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提出执行异议.实属权宜之计。
作者 王长军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6期74-77,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鲍圣庆.强化措施 规范行为 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的发展[J].人民司法,2008(1):4-5. 被引量:3
  • 2赵晋山.“民诉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释义之八--明确规定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权”,载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12/21/279523.shmaI:.
  • 3陈定良.“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范围的限制”,载2008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报》.

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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