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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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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2007年1月,某甲担任A镇副镇长,分管安全工作。2007年1月至10月期间,县政府多次发文要求各乡镇对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专项整治。履职期间,某甲仅对事故发生地进行过一次安全检查。2007年10月13日,镇政府决定安全工作由某乙分管,乙接管工作后积极履职。同年10月21日,A镇B村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事故,
作者 田敏
出处 《法律与监督》 2009年第8期38-4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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