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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探讨——对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解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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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利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亲友的身份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收受财物或者索取财物的情况不知情,行为人就构不成受贿罪,并且也构不成其他犯罪。但是,2009年2月28日之后,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并实施,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从而使这一违法行为在《刑法》上得到了规制。在法律实务中,具有一定的意义。
作者 胡同春
出处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09年第4期91-92,共2页 Journal of Huanghe S&T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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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09年10月16日.“两高”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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