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配置以该权利的确立为前提,它关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大小、限度及其与侦查权的冲突和平衡问题。因此,简单地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调查取证权并不能解决实务中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配置既要立足于有效辩护的需要,又要关照我国相关资源供给不足的现实。在综合考量相关因素之后,本文提出了以申请取证为主、自行取证为辅的权利配置模式,在强化律师取证申请法律效力的同时,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一定的阅卷权,以此弥补侦查阶段自行调查取证能力之不足。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57-60,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