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商务厅(局):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的要求,现就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9年第8期7-8,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