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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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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是公民及其他权利主体谋取利益的基本手段,"无救济即无权利",没有救济的保障,一切权利都不具有真实性。在众多可能对权利造成侵害危险的行为中,不当政府行为的危害最基本也最严重。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是公民和其他权利主体权利存在的标志和证明,亦是其权利的基本保障;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是权利主体的正当防卫手段,亦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方式。广大权利主体能否对政府行为采取有效的权利救济,是衡量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
作者 吴琼华
机构地区 陕西省行政学院
出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年第27期116-116,共1页 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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