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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承包地可以有偿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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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肇东市人民法院昌五法庭对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农民王某进城后将承包土地转包的行为有效,村委会将转包后的承包地强行收回的行为无效。原告王某于1998年末在村委会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困长期以来王某一家一直进城打工,没有时间管理和经营土地.故于2005年将自己的承包地以每亩每年120元的承包价格,转包给同村的杨某管理经营,转包期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期为限。
作者 常文沫
机构地区 肇东市人民法院
出处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 2009年第9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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