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立法缺陷
首先,我国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立法呈现出分散性和原则性的特点。尽管现有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破产都有规定.但规定过于粗略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比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涉及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条款仅有第38条、39条和第40条;而专门规定撤销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也只有38条。再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接管的条件是“己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出处
《金融发展研究》
2009年第8期81-82,共2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