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酒类商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应对酒类进行特殊管理。在酒类流通过程中,酒类经营合同中普遍使用的"唯一总经销权"这一合同用语,实践中容易因此发生纠纷,影响合同履行,而现有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唯一总经销权"的法律性质,不利于我国酒类流通的健康发展。文章从一起酒业销售纠纷诉讼案代理实务中所想所感,对诸于唯一总经销权性质、酒类销售案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谈谈自己的思考。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9年第9期134-135,共2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