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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修订《统计法》看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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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统计法》(以下简称新《统计法》)将于2010年1月1日实施。新《统计法》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与旧《统计法》相比,在统计违法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目前,国家统计局还未对统计违法行为名称进行明确界定。本文拟以一孔之见对新《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作一探讨。从新《统计法》的具体规定看,可以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将统计违法行为分为三类:一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机构地区 山东省统计局
出处 《山东统计》 2009年第4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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