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一年多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高发态势,对此不应仅将其归结为劳动者对法律条文的曲解误读,而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内容与其自身确立的立法原则缺乏一致性,甚至与法律原则相悖,此乃问题之关键。鉴此,应切实保障劳动机会平等,健全劳动对价机制,充分保护诚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倡导、宣示劳资关系的相互性与合作永存,以便真正使《劳动合同法》成为促进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交换与利益互补的社会平衡手段,实应为该法之目的。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0-15,共6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