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观察《企业所得税法》时,不能仅仅立足于国内立法的角度,还必须考虑中国已经缔结的税收协定。为此,首先必须探讨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以明确税收条约的法律效力。与此相关的问题包括,对于相同的事项,税收协定在哪些方面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法》所提供的更优惠内容,是否适用于税收协定的另一方?对于相同的名词术语,《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的含义是否一致?在解释税收协定时,《企业所得税法》对其是否具有约束力?当《企业所得税法》生效之后,原有的税收协定如何与其保持效力的衔接?本文虽然会尝试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但主要是为了换个角度展示《企业所得税法》,陈述这部法律适用于非居民的特殊图景。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35-44,共10页
Law Review
基金
熊伟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财税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研究”(06BFX035)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