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自己的适用规则。中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但中国法院在实践中有时并没有按照公约的适用规则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中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可以在中国直接适用的,无需经过国内法上冲突规则的指引。中国法院应该正确处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内法,特别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关系,以更积极的态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83-88,共6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