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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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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9年第25期4-7,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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