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城市圈如雨后春笋般地兴起,但在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而城市圈有序、协调的发展需要统一的法制平台,其立法主体的确立无疑是首要问题。由于城市圈的组成迥异,因此在实践中难以形成统一的立法主体模式,各城市圈事实上也存在多种立法主体模式可供选择。在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法制统一、行政区划稳定、互利共赢、立法资源效益原则,在选择区域上级主导立法模式的前提下予以适度改造,以促进城市圈良性有序的发展。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60-66,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